酒駕累犯怎麼罰?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酒駕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台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前述所謂「違反酒駕規定」,是指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四條,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另,依據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酒駕公共危險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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